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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建华与被执行人张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华,张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36-5号申请执行人裴建华。被执行人张远泉。申请执行人裴建华与被执行人张远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已依据(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分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