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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王维国与张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国,张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国。被执行人张晓晨。关于王维国与张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3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晓晨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晨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60142701020037****)的工资款6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二、继续对被执行人张晓晨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60142701020037****)的工资款每月冻结1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