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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张光涛、孙艳华等与鹿邑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光涛;孙艳华;鹿邑县人民政府;张自然;陈金芝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郸行初字第68号原告:张光涛,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孙艳华,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光涛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学典,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良才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强,鹿邑县房管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大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自然,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第三人:陈金芝,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王自力,鹿邑县司法局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光涛、孙艳华诉请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1996年8月26日为张自然颁发字第685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光涛、孙艳华于2015年2月10日以当事人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涛、孙艳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张光涛、孙艳华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涛、孙艳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静审 判 员  张传兵人民陪审员  韩恩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