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被执行人:黄文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被执行人:邓淑琼,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被执行人:魏瑞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南路。被执行人:胡丽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被执行人:肇庆市广兴隆名鞋世家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马路。被执行人:四会市宏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体育路。被执行人:肇庆市多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马路。被执行人:肇庆市苏兴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马路。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文苏、邓淑琼、魏瑞英、胡丽娟、肇庆市广兴隆名鞋世家鞋业有限公司、四会市宏裕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多利服装有限公司、肇庆市苏兴隆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文苏、邓淑琼、魏瑞英、胡丽娟、肇庆市广兴隆名鞋世家鞋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多利服饰有限公司、肇庆市苏兴隆服饰有限公司、四会市宏裕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文苏、邓淑琼、魏瑞英、胡丽娟、肇庆市广兴隆名鞋世家鞋业有限公司、四会市宏裕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多利服饰有限公司、肇庆市苏兴隆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3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