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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魏志光、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广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光,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广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光。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广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魏志光、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广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魏志光、昌黎县兴民伟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邯郸市广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指定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双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胜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