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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金龙、李树芹、王景云、田蒙蒙、田浩淼与被告杜春树、徐国军、刘亚新、郭建峰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龙,李树芹,王景云,田蒙蒙,田浩淼,杜春树,徐国军,刘亚新,郭建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陆金龙。原告李树芹。原告王景云。原告田蒙蒙。原告田浩淼。被告杜春树。被告徐国军。被告刘亚新。被告郭建峰。原告陆金龙、李树芹、王景云、田蒙蒙、田浩淼与被告杜春树、徐国军、刘亚新、郭建峰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4.00元免交。审判长  刘国会审判员  高 杨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