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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郝佩剑与深圳市玛花玛莎内衣有限公司、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佩剑,深圳市玛花玛莎内衣有限公司,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48号申请人郝佩剑,女,汉族。被申请人深圳市玛花玛莎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宇。被申请人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宇。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63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58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刘学扬(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玛花玛莎内衣有限公司、深圳市英之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淑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