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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卞友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54号罪犯卞友松。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卞友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1)大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卞友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绕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卞友松予以减刑九个月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友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卞友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友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 红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