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大冶工商局与大冶华烨房地产公司行政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行非执���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0000元,未结标的额1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