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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代兵为与薛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兵为,薛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代兵为,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霞、汪明。被告薛梅,女,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路武,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西,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兵为诉被告薛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兵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代兵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