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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7日生,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吴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1、与被告吴某某离婚;2、婚生男孩杨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其抚养费50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吴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初在外务工时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9年9月11日补办结婚证,2004年1月1日生一子取名杨某甲。婚后由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琐事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婚多年,理应幸福美满,可由于双方未能妥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挫,但此不足以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若双方以后能加深理解、相互体贴、妥处矛盾,则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马牧原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