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本溪市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孟凡忠、原审被告董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本溪市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孟凡忠,董连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再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本溪市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凡忠,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沈阳铁路局通化房产段职工,现住通化市。原审被告:董连辉,男,1972年11月26日生,满族,辽宁省桓仁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原审上诉人本溪市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贤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孟凡忠、原审被告董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江西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聚贤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4)通中民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通中民一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及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及(2012)东江东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代理审判员  肖 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