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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易文明、薛王正嫌犯滥伐林木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薛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58年1月28日生,汉族,宁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洱县。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7月1日生,彝族,宁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洱县。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芳、张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薛某某家经营管理的林地。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合计活立木蓄积112.424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75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共同商量由薛某某提供自家经营管理的位于宁洱镇宽宏村困鹿山组黄四田脚的林地,易某某组织工人将林木砍伐后开挖种植茶树,后两家平分。易某某、薛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地块的林木,部分思茅松林木被制成方木堆放在山上准备建盖窝棚,部分林木被他人运回家做柴禾,其余遗留在采伐现场。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思茅松29株,活立木蓄积为15.3750立方米,可产经济材11.378立方米;栎树565株,活立木蓄积为97.0492立方米,可产经济材53.377立方米,合计砍伐林木594株,活立木蓄积112.4242立方米,可产经济材64.755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8750元。2014年4月11日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将涉案木材99.785吨依法变卖得款人民币13000元,暂存于该局涉案资金专户,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主动到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林权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单、关于涉案木材收缴情况的说明、现金缴款单、林木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合活立木蓄积112.4242立方米,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一致,且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二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薛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橘红色旧油锯一台,依法没收,予以销毁;暂存于宁洱县森林公安局的木材变卖款人民币1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彭志刚审判员  罗春翠审判员  李丹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云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