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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毅然与刘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毅然,刘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朱毅然,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刘顺,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毅然与被告刘顺保证合同一案中,原告朱毅然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毅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毅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00元。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