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曾胜吾聚众斗殴罪,曾胜吾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胜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53号罪犯曾胜吾。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胜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被告人曾胜吾等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曾胜吾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胜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十四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曾胜吾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曾胜吾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胜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曾胜吾获得奖励分68.4分。罪犯曾胜吾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在审理期间,该罪犯主动缴纳三千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新化县人民法院兑现款物专用凭证、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胜吾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胜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