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群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群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71-3号原告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雪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庆利。被告深圳市德群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雪峰。委托代理人袁张。委托代理人彭俊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顺盈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12.5元,保全费人民币2850元,由原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原告人民币2112.5元。审 判 长 苑 广 玲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学军(兼)书 记 员 唐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