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焦礼安与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礼安,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焦礼安,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邮政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诚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焦礼安与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民终字第10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刘桂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