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与开平市赤水镇均杨塑料制品厂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怀开,开平市湖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聂怀开,男,被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湖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灼敏。申请执行人聂怀开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湖阳木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1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开平市湖阳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2014年5月份工资2800元及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没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67.16元给申请执行人聂怀开。因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平市湖阳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将执行款项6917.16元(含执行费50元)交缴到法院指定的执行帐户,扣除本案执行费用后,本案执行款6817.16元开支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16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永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