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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金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金地源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116号申请人河南省金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法定代表人李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15746.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周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