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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日晖标准件厂与程小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日晖标准件厂,程小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温州市日晖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徐兴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来。被告:程小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大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晖标准件厂与被告程小孝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日晖标准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谷顺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