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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罗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水泉与熊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泉,熊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水泉,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被告:熊润平,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泉与被告熊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要求中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汤三根审判员  杨子新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