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罗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水泉与熊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泉,熊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罗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水泉,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被告:熊润平,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泉与被告熊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要求中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汤三根审判员 杨子新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