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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珍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珍珠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13号罪犯李珍珠,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浙江省上虞市人,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上虞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绍虞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珍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非法吸收的未归还款项,继续追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一年九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代理检察员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张晶晶、庞佳佳、朱丹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李珍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珍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李珍珠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珍珠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李珍珠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珍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5元,罚金已缴纳4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珍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珍珠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珍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