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清与李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清,李斌,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907-1号原告冯清,超市员工。被告李斌,油田职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址所在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清诉被告李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叶俊凡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于林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