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健等与王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丁明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健,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明,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丁明汉,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丁明汉与王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健称:王健对北京市巨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恒评估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北京巨恒评报字(2014)第A0041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拟获知生物资产-景观苗木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巨恒评估公司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1、巨恒评估公司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被委托事项,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出具的(2013)顺执字第3037号《委托司法鉴定函》中明确要求巨恒评估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而巨恒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巨恒评估公司完成委托事项共用时112天,超出法院要求的期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更换鉴定机构。2、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明显不合理。3、评估报告中所谓全面清查核实系子虚乌有,评估报告中签章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尚志勇、李艳梅从未到评估对象所在地进行过现场勘查,评估报告中也未载明任何现场勘查资料,评估过程违背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中的承诺。4、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不真实、来源不合法。5、评估汇总方法错误。6、巨恒评估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擅自删减收集评估资料这一基本评估程序,严重违反《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6条、第19条的强制性规定。7、由于巨恒评估公司未进行现场勘查和市场调查、询价,导致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不到市场价格的一半)。8、巨恒评估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报告阶段与委托方交换意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严格恪守独立原则的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中关于恪守独立原则的承诺。9、评估报告不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综上,王健认为巨恒评估公司的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有虚假不实或不合理之处。请求更换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价格评估。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丁明汉与王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随机确定了评估机构,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委托巨恒评估公司对王健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马辛庄村西三高农业技术开发区内树木进行价格评估,本院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0月1日,要求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巨恒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因被评估生物资产数量较大,需要时间较长,不能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90天完成,本院经研究决定同意延长90天评估期限。2014年12月4日,巨恒评估公司出具北京巨恒评报字(2014)第A0041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拟获知生物资产-景观苗木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王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5年1月19日,巨恒评估公司针对王健所提异议作出回复。本院认为:法院对评估异议的审查应只限于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评估程序是否违法这一范围内。王健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巨恒评估公司复核后已作出回复。王健提出巨恒评估公司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健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荣民审 判 员 马维生代理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