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裁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宜敢与被执行人黄才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宜敢,黄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裁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谢宜敢。被执行人黄才富。申请执行人谢宜敢与被执行人黄才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68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承包金2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10元,执行费32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已受理)。为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68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希甜审 判 员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