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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民初字第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龚丽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龚丽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335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797-9。负责人谭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为民,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丽波,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诉被告龚丽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谢直林人民陪审员  刘锦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万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