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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连与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杨XX,侯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崇礼县。被执行人杨XX,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崇礼县粮食局直属库下岗职工,现住崇礼县。第三人侯继兰,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崇礼县城关小学退休教师,现住崇礼县。本院在执行王连申请执行杨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XX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收入,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经查,第三人侯继兰原系被执行人杨XX的妻子,在王连与杨XX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后于2011年5月27日与杨XX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续期间的一切财产(包括住房、车辆等)归侯继兰所有。本院认为,在侯继兰与杨XX婚姻存续期间,杨XX因损害他人身体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应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侯继兰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所分得与杨XX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侯继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连清偿175716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李守和审判员  袁修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