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姜杰与张小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杰,张小兰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52号申请人姜杰,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小兰,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杰与张小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姜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杰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杰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周绪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耿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