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负责人:张喜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雅潇,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与被告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博利商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动漫的委托代理人邰风、被告博利商贸的委托代理人赵雅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奥飞动漫诉称,其依法拥有作登字19-2009-F-0502号“铠甲勇士LOG0”美术作品著作权。2013年2月19日,博利商贸销售的一款“铠甲勇士”书包侵犯其上述作品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博利商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在《通化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2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博利商贸答辩认为,奥飞动漫所诉侵权商品非其公司销售,系租赁其公司摊位的个体工商户白颖销售,奥飞动漫告诉主体错误,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为证明自己主张,奥飞动漫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各一份,拟证明其拥有作登字19-2009-F-0502号“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作登字19-2009-F-0820号“人物形象-风鹰侠(Q版)”美术作品著作权,其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证据2、(2013)吉通山证民字第264号公证书及侵权商品,拟证明博利商贸销售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商品。证据3、公证费、购物费、律师费等票据,拟证明其制止博利商贸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博利商贸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证据2真实,但该证据恰恰证明侵权商品为个体工商户白颖所售,与其无关;证据3真实,但与其无关。为证明自己主张,博利商贸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4、租赁经营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在经营场所公示照片、白颖当庭证言各一份,拟证明系个体工商户白颖销售了本案侵权商品,与其无关。证据5、申乐体育用品销货单一份,证明个体工商户白颖已提供进货渠道,亦不应承担责任。证据6、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类似案件已有先例,应驳回奥飞动漫诉求。奥飞动漫质证认为,证据4真实,但博利商贸与个体工商户白颖系内部管理关系,不影响其向博利商贸主张权利;证据5无销售者签章、无购买者名称,不予认可;证据6不是生效判决,不足以借鉴。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确定本案无争议事实如下:奥飞动漫拥有作登字19-2009-F-0502号“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作登字19-2009-F-0820号“人物形象-风鹰侠(Q版)”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属登记日期为2009年6月8日和2009年7月20日。2012年个体工商户白颖与博利商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租赁博利商贸场地从事文化用品经营。邰风(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于2013年2月19日到博利商贸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白颖处购买书包一个,并取得印有“博利光明文具店”印章的收据及发票。该书包上印有铠甲勇士、风鹰侠美术作品图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奥飞动漫主张系博利商贸未经其许可,销售了印有其享有著作权图案的书包,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上述侵权行为系博利商贸所为,故奥飞动漫要求博利商贸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雪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