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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永江与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江,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刘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江诉被告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永江承担。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