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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俊阳与被执行人孙玉发、王金海、赵玉杰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阳,孙玉发,王金海,赵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吕俊阳。被执行人孙玉发。被执行人王金海。被执行人赵玉杰。申请执行人吕俊阳与被执行人孙玉发、王金海、赵玉杰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执字第7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红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