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朝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39号罪犯李朝军,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巴法刑初字第00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4000元。于2012年6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2014)渝西狱减字第114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朝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军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朝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