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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张国娟、程福宝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张国娟,程福宝,浙江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轻纺城分公司,浙江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民初字第70号原告:陈小平。委托代理人:何高峰、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娟。委托代理人:张兴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福宝。委托代理人:王立江、徐世汇,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轻纺城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轻纺城汽车站西侧。负责人:吴旭东。被告:浙江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武林路437号农发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旭东,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诉被告张国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对被告张国娟、程福宝、浙江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轻纺城分公司、浙江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傅国兰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