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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彦民与闫伟、闫雪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民,闫伟,闫雪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王彦民,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伟,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雪,女,1996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民诉被告闫伟、闫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彦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