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彦民与闫伟、闫雪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民,闫伟,闫雪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王彦民,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伟,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雪,女,1996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民诉被告闫伟、闫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王彦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