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王某与被告居玲、居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居彦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居彦的起诉。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明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