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学龙与被执行人宋国强之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龙,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龙,男,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宋国强,男,汉族,教师,现住址汪清县天桥岭镇。申请执行人刘学龙与被执行人宋国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汪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学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5万元。剩余执行款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汪法执字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清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