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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9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祥林与李小虎、李王存、徐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祥林,李小虎,李王存,徐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935-2号申请执行人杨祥林,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小虎,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王存,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徐玉凤,女,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人向申请人杨祥林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虎与申请人杨祥林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小虎自愿将其所有的丰田牌(车牌号:陕KP45**)一辆作价93000元抵偿所欠申请人杨祥林借款本金93000元,被执行人李小虎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杨祥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欠款本金共计3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虎于2015年4月18日前向申请人杨祥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5年5月18日前向申请人杨祥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5年6月18日前向申请人杨祥林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申请人杨祥林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申请人杨祥林自愿负担,执行费960元由申请行人李小虎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