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静与李军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李军涛。张静诉李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44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李军涛于2015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张静欠款6万,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李军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军涛名下银行存款61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延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