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盐法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飞雪,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盐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红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欧阳飞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7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承租盐田区东海道开始经营某理发店。2014年6月,张某某开始招揽年轻女子卖淫。卖淫女每完成一次卖淫活动向嫖客收取嫖资人民币130元或150元后,向张某某上交人民币30元或50元“台费”。张某某将某理发店后门相连的铁皮房作为卖淫女休息和嫖客挑选场所,并承租某理发店附近的西禾树村某房提供给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4年8月11日23时许,民警接举报出警,将正在西禾树村某房实施卖淫嫖娼的陈某某和柯某某(女)抓获,并缴获嫖资人民币150元和使用过的安全套等物;将在西禾树村某房卖淫嫖娼的曹某某和喻某(女)抓获,并缴获嫖资人民币130元和使用过的安全套等物;将正在铁皮房里等客的涉嫌卖淫人员黄某某、薛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将现场的张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后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对卖淫嫖娼的陈某某、柯某某、曹某某和喻某均处以行政拘留12日。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未婚生育一男孩,现由其单独抚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录音光盘、手机通话清单、租房收据、调取电话短信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某、柯某某、曹某某、黄永飞、薛某某、荣某、戴某某和喻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某村民委员会及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家庭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嫖资、安全套、收款收据及现金支出证明,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克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孙晓康(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