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诉前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汪亮诉姜金成、许莜霞、江西元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亮,姜金成,许莜霞,江西元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诉前保字第7号申请人汪亮,男。被申请人姜金成,男。被告申请人许莜霞,女。被申请人江西元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成,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汪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本案顺利执结,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金成、许莜霞、江西元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申请人自愿用其位于鹰潭市XXXX号产权证号为鹰房权证月湖字第XX**号、鹰潭市XXXX产权证号为鹰房权证月湖字第XX**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姜金成、许莜霞、江西元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二、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金新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