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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柳青与戴红民、练松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柳青,戴红民,练松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吕柳青。被告:戴红民。被告:练松娣,系被告戴红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柳青与被告戴红民、练松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柳青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