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91号罪犯王平,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6日作出(2002)驻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4195元。于2002年11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王平在执行期间,2005年4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9月27日减刑一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5月18日下午五、六时许,被告人王平在驿城区老街乡前王庄租住的房内因婚姻之事与在一起同居的男友陈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平用布条先捆陈某甲的双手和双脚,后又用红色尼龙绳交叉勒陈某甲的脖子并把绳子打结,陈某甲不动后,被告人王平怕陈某甲不死,从床单上又撕下二个布条,分别捆着了陈某甲的双膝和口鼻,之后锁上门带着陈某乙逃离现场。5月20日凌晨3时许向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老街乡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获表扬4次;2013年2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