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林林与刘荣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陈林林,农民。被告刘荣雨,农民。原告陈林林与被告刘荣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陈林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世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