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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林林与刘荣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陈林林,农民。被告刘荣雨,农民。原告陈林林与被告刘荣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陈林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世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