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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肖义聪诉曾应祥、何志芳相邻通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义聪,曾应祥,何志芳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肖义聪,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曾应祥,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被告何志芳,女,6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义聪诉被告曾应祥、何志芳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义聪以“此事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义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义聪撤回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全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