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振丰、李伟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振丰,李伟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秋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群。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生健。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振丰、李伟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富虹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富虹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即1831.50元,由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春 丽审判员 邓 浓审判员 唐 文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竹(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