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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方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邸某。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