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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东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群众,住河北省晋州市,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晋检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进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15时许,晋州市公安局民警巡逻至晋州宾馆北侧时发现一辆可疑面包车,欲上前盘查,被告人李某甲见状驾车向南逃跑,交警大队民警在307国道将其截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樊建民审 判 员  刘造田人民陪审员  严 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