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宗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宗某诉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