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修理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8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湘F×××××面包车行驶至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溪南路90号附近,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费某相撞,造成费某当场受伤和湘F×××××受损的交通事故。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26日死亡。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2014年11月28日,经岳阳市云溪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费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4年12月3日,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驾驶湘F×××××小型普通客车未确保安全、路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过未避让,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费某未在人行道上行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了被害人费某的近亲属人民币120000元并负责费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所在��溪区司法局出具了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孙某平时与邻居相处和睦,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并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证人付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责令被告人孙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耀国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翔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