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苏明福与严礼孝、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福,严礼孝,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510号原告:苏明福。被告:严礼孝。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要求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